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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员工,2012年1月来工作,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原因是为了回避家人而出来做工,我单位因急用人,就与他口头协商,把本单位的工作纪律、辞工规定、上班制度、工作待遇等与他协商一致,因他情况特殊,还特别强调如果他要辞工,必须提前报告,待我们找到人试工合格才能批准他辞虎,等他同意后才安排他的工作。2012年4月17日他提出辞工,5月3日到上班时间不见人,一了解,是因为逃避赌债走了。现在还到劳动仲裁申诉说我们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叫我们赔偿他在这里工作时间的两倍工资。我们如何答辩。

仲裁 2018-11-04 1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公司试工三天无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但你擅自修改公司密码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如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是会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建议你尽快与公司协商解决,让他们不要闹得太大,毕竟他们有错的先。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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