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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7月-2013年5月30号在一家民营装修公司上班。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没有给购买社保。2013年5月3号被公司口头辞退。原因为盗用公司资源。有客户A,大概在2013年3月来公司咨询装修相关,公司安排我接待,和客户保持联系状态,没有给客户做过任何相关图纸,仅仅限于口头交流,期间给客户发过数条短息,大意为建议客户来公司装修,大约在4月中旬,客户在来公司了解两次以后突然不接电话,公司业务人员和本人打过数次都是关机或者停机状态。后来大概在五月份,公司项目经理B经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客户A,并达成协议由B来承包A的房屋装修工作。由于公司管理,B在认识A之前绝不可能拿到公司内部关于A的资料。现在客户是我曾接待的,我接待的有联系方式,工地又是公司项目经理B来做的,所以公司认定我盗用的公司资源。现在情况,客户A不承认与我有联系,是因熟人介绍认识的B并找B来做的装修。我不清楚客户A是否知道项目经理B是在本人所在公司。本人和项目经理B在2013年5月30号以前没有任何通话记录,项目经理B也不承认和本人有过联系。也没有任何图纸信息证明我和这里工地存在联系。请问公司有办法以盗用公司资源而不发放本人公司及经济补偿吗?

刑事辩护 2018-11-04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如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辞退员工要公正。
    辞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积裁员、组织机构调整等;二是个人原因,工作不称职、危害公司利益等。对于个人原因的辞退应当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听偏信,更不能公报私仇。对于曾经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应当尽量为其寻找其它合适的岗位。辞退的公正与否,会影响到在职员工的积极性。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开除,会大大鼓舞员工的士气;反之,把工作能力强、人品好的人开除,会让员工的士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走不出低谷。
    2、辞退员工要公开。
    员工辞退应尽量及时公开辞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职员工的胡乱猜测,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辞退员工离开时应当尽量做到让他体面,领导出面召集同事为其开个送行会,在会上对其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开送行会,不单是考虑被辞退人员,更重要的是向在职员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向心力。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没签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5,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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