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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什么是设立

综合法律 2021-07-02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设立质权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 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是出质后质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债权人
  • 您好,请问质押时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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