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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9月进入公司,最后一次签合同为07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当时合同版本空白,要求员工签了后立刻交回,没有给员工一份。07年8月约定了07年8月到08年8月奖金发放办法(有领取奖金的签收表)。此前一直按规定执行,但08年1月25日领取时发现奖金无故被克扣40%(有同事未被扣),公司事后也一直不肯给解释。1月26日公司发为期2年的续签合同,其中补充协议涉及考核条例没有公示过,要求公司出示书面,公司拒绝。本人提出要补休以前因公司要求加班未休完的婚假、晚育假及哺乳时间者和休息,公司同意,但是要求扣奖金。双方就合同续签及假期等问题春节回来协商。08年2月14日公司告知公司续签合同条件奖金降低40%,假期补休但要扣奖金,叫本人考虑。但2月15本人想与公司最后协商时,公司发了解雇通知书给本人,以合同期满,本人没有确认续签,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并要求本人18日交接完就离开公司。本人提出本人尚在哺乳期(到3月25号),公司不得违法解除,但公司依然维持决定。在本人交接工作后,只按照日基本工资乘于加班天数计算给本人,以及2月上班期间的基本工资。

合同纠纷 2018-11-04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们变更待遇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如果协商不一致,就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就单方解除合同,开除你,那么就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为补偿金额度的2倍也就是你工作2年,计2个月*2=4个月的工资额度。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可以解雇员工不胜任岗位、单位调整等原因,单位都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直接要求员工离职。另外需要支付员工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如果单位无理由解除合同或者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
    46.
    47.87条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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