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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于9月10日到我单位上班,10月14离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未签署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五险。是否合理?离职之后带社会人员到我单位讨要工资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本单位规定,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是否违法?

仲裁 2018-11-04 1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按规定来说,一般提交离职申请书要提前一个月,为的是接下来的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你提交离职申请书的日子开始,到你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只要是你正常工作打卡,都是有工资算的。
    假如你1号提出申请,10号正式辞职,这个期间是给你发工资的。你不用担心。只要你正常工作,正规的公司都会发的。
  •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你应当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你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提前辞职天数不存在抵扣问题,因为辞职后工作交接以及提前止损是需要提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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