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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6月14日入厂,2013年11月18工厂才和我签合同,合同期为: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1日,工厂2014年8月14日以(1)“8月2日开会不经主管同意中途离开”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 (2)因“不提供报表给直属主管,导致其开展不了工作,严重影响生产” 注:本人工作一年多从不用做报表,以以上两点为由解雇 。工厂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每个月均有帮我买社保。我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依法工厂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多少?2.工厂没有按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是多少?3.工厂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向我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么,这个补偿金怎么计算呢?劳动合同不续签有哪些赔偿呢?谢谢回复

合同纠纷 2018-11-04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在劳动法中,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三、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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