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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学生,目前在一家清吧兼职服务员。我是我之前在那兼职过的同学介绍过去的,一开始就和他们说好了我只兼职一个月,老板并没有和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只是说一个月休四天假,一天只上三个小时班,一个月800,而且要是不在那继续兼职的话就得提前十天跟他打招呼。我在第15天的时候跟他说了,可是他说要离开就帮他找一个女生过来接我班,然后工资是800除以30天再乘以26(四天休假)。这样算对吗?四天休假是他说给我们放的,为什么不算工资?我确实找不到女生替我班。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1-04 2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兼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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