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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银行借款而取得的对甲公司、丁公司的追索权转让给戊公司。但未通知甲公司和丁公司。2009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分两期放款,第一期300万元,第二期1200万元。借期2年,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同一时间,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为一年。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同年7月,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若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银行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责任,则甲公司、丁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同时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均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一期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偿还。2011年9月,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向乙银行偿还了300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同年11月,丙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其代为向乙银行清偿的300万元本金与利息,法院判决丙公司胜诉。同年12月,第二期借款到期,甲公司仍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偿还,丙公司又偿还了第二期12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2012年3月,丙公司与戊公司约定:丙公司将其因清偿乙2012年5月,戊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一被申请人为丁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甲公司,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950万元。两被申请人抗辩称:其一,他们没有接到转让债权的通知;其二,2011年11月丙公司为追索第一期还款责任时向当地法院起诉,意味着丙公司放弃了三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故仲裁机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三,即使丙公司转让债权,但是其未经保证人丁公司同意,故转让也是无效的。申请人戊公司当庭表示:现在当场通知两被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根据上述情况,请选择:1. 为申请人戊公司撰写一份代理词;2. 为第一被申请人丁公司撰写一份代理词。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

仲裁 2018-11-04 2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相关知识  仲裁条款制订之后会有什么后果:  
    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amp;lt;仲裁法amp;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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