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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册了一个商标,受理书已经下来了,但是我发现我注册商标跟德国一个企业注册的商标是一样的,但是在中国注册大类一样,小类不一样,比喻我们注册都是9类,我注册是901.他注册的是902,我不知道我有没有侵权?谢谢

2018-11-05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
    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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