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问一个关于劳务纠纷的问题,我在一家超市上班,他们这里说如果要辞职的话,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我9月跟他们说了要辞职的事情,然后10月份就没有去上班了,他们就打电话跟我说我这个属于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的,我在那里干了一个多月,一个多月的工资就这样没了,请问自动离职真的是没工资的吗?我该怎么解决我的情况呢?

合同纠纷 2018-11-05 0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1、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立即走,就要与公司协商,经得公司同意。
    3、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等),你以此为由离职,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怎样辞职最好?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按常用的提交辞职信方式发生困难时,建议职工以邮寄等方式,并保留邮资、回执、查询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怎样辞职才能更好地避免纠纷呢?   
    一、辞职信的递交   职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实务中,职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就是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常用方式。参照《合同法》关于“到达”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职工将辞职信交给上述任何人或部门,均应视为职工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接收辞职信为前提条件。但是,鉴于“书面通知”是职工合法辞职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争议时,由职工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职工如何证明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确实需要注意书面通知的具体方式。在按常用的提交辞职信方式发生困难时,建议职工以邮寄等方式,并保留邮资、回执、查询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注意辞职时的各项应得的赔偿   职工主动辞职与“被迫辞职”,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职工提出辞职要求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的过错行为,导致职工辞职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被迫辞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规定,可分为业务奖、全勤奖等不同类型,一般均是对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考评奖励,职工离职与年终奖发放无关,除续签劳动合同的奖励外,单位应当支付给职工。   
    三、注意自己是否是“提前辞职”   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明显不同的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违约金)和第23条(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36、
    37、38条的程序性规定或者是第22条的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提出辞职协商,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书面通知辞职,均是职工合法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韶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