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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2008年9月18号进的公司。本来我进公司只是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合同书应该有我一份的,但是人事部说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就没给我的那份合同书。三年过后公司也没给我再给我续签合同。这五年里我在公司多次获得季度,年度优秀奖。。就在2013年,我们部门老大宁某高就后,由一个在公司比我多两年的老员工顶替这个位置。本来原老大走后我就想跟着走的。但是老大就快到年了,先过完年再走。就在这个年底,这位老员工就以不好管理为由或于国家政策公司不景气。想方设法刁难扣除年终奖金。我想问下。遇到这样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利益?

合同纠纷 2018-11-05 0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在佣人单位没有续签或者自己因存在法定情形没有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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