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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工地上出现一件伤亡事故,是在上班工作的时候发生的心脏病猝死。在没有死亡的时候第一时间送医治疗,结果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的过程当中就通知了家属。后来家属过来以后就协商赔偿的问题,最后有甲方先出钱了结此事,然后再商讨四方谁出多少钱的问题。四方事故责任人包含:甲方:(工程发包方),乙方:(工程承包方),丙方:(工程负责施工方),丁方:(工程负责施工方),注明:丙方、丁方和乙方没有劳务合同 ,乙方和甲方也没有劳务合同。现在是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说:当地的安监局让过去做个笔录。我想问的是现在过去做笔录是什么意思。是甲方想走法律程序起诉乙方吗?

合同纠纷 2018-11-05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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