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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是否可以合并判决

合同纠纷 2021-07-05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 您好!关于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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