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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旅行社一名出境计调,我是2014年9月生孩子,公司批准三个月产假9-11月,12月1号上班。在产假期间公司不给予提供医保社保,要我们自己出钱买医保社保,如果自己不出钱,公司就把医保社保中断。因此我也没能享受生育险。

因为我是在公司做业务销售操作,工资跟业务抽成有挂钩,财务规定要每个团款结清才拿奖金,所以我7月和8月的奖金不可能在休假之前就能拿到,这劳动所得肯定是在我休产假期间发放,因为这奖金是跟同事一起分的,同事会根据团款结清做结算给财务,财务才发这笔奖金。公司是每个月25日发工资,这个月碰到周日,就10月27日发工资。同事说我有部分奖金可以拿了,但是财务没给我。我就打电话回公司落实,公司刚开始说产假期间没有发奖金,我说这钱是我产假前的业绩抽成,这奖金是我应得,这奖金抽成是产假前上班的所得的劳动成果,可是产假期间公司不给发放,办公室主任又推到我的领导,我又打电话给我的领导,她说有我的奖金,说不知道为什么办公室没有发给我。然后我又打电话给办公室主任,她又说找财务落实这件事情,但是10月28日,公司办公室不接电话,还挂我手机,有小妹接电话也是说主任出门办事为理由。

劳动纠纷 2018-11-05 1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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