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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格式合同条款

合同纠纷 2021-07-07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格式条款是相对于一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即定条款 并不是专指国家发布的格式合同
  • 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你好,查查合同法中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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