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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企业有什么不同之处

综合法律 2021-07-08 0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外资并购属于国际投资的范围。外资并购之中的法律事务在预备阶段就体现为要协助目标公司要收集对方公司的基本信息,比如说资产状况等等。在签约阶段的法律事务就是体现在签署的并购协议之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企业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
      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可将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收购控股、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此类并购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3.新设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解散,重新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这种并购在我国尚不多见
  • 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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