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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12年12月24日。我在加油站上班,因打扫卫生,在擦油站顶棚灯罩时,推架子人不小心把架子一轮子推进一小洞,(洞口有小碗口那么大、两厘米左右深)导致架子跌倒,我没系安全带,要是系安全带估计都被架子打死了,我摔下来腰椎压缩性骨折快三分之一了,住院半个月,医药费7000多、公司只出3000、其余的由推架子人、当班班长、油站站长承担,我没有任何赔偿。原因是架子上的人没系安全带、推架子不应该一个人推。说我们违反了规定,当时什么都不懂就没计较,反正好了就行。后来好了差不多我就辞职了,到现在都半年多了、腰还是会痛、感觉自己吃了亏、现在想回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当时没买保险,这种情况算是工伤吗?这么长时间了现在还可以赔偿吗?具体怎么赔偿?能赔多少钱?哪些医药费还能退回吗?急急急、、、谢谢

工伤赔偿 2018-11-05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应该先申请赔偿,同时在赔偿拿到手后办理辞职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交工伤保险的也可以向单位主张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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