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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情况是这样的。     我申请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了40天了。     仲裁方 送资料到 被申请人 ,公司无人。资料未被接收。     仲裁方给我打电话说 可以 登报公告。公告后 开庭 然后再强制执行。     中途仲裁方告诉我,联系公司负责人,对方说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公司已经很久没开门,存在关闭情况或则搬迁。     如果最后 开庭 判决胜诉后,强制执行 是怎么执行的,有哪些方法,而且对方公司账户如果没有钱,法院找谁?又怎么执行?最后我怎么拿的公司欠的工资。

仲裁 2018-11-05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过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按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二、在申请执行时,除了递交书面的执行状外,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判决书,或调解书,一般为核对无误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关或事业单位申请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国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文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三、要想使执行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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