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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单位上班2年,公司就我一个员工,租的办公地点在昆山某个小区里面,没签合同,没交社保,节假日还扣工资,加班没有加班费,试用期1300,第一年1800,第二年2300,每年月工资涨500。今年1月6号因为社保以及节假日问题提出离职,3月7日老板招到新人,他不把2月和3月份的工资给我,新人学不会就不给我发工资,说是让我把3月份做完再走,我一天都呆不下去了,不止要教新人还要教他老婆,这两人办公软件一个一窍不通,一个只懂一点点,我还要教她们操作电脑,都笨得跟驴一样,这对我简直就是折磨,他老婆生怕我不教老是不停地问我问题,翻箱倒柜找文件,找到个东西就一脸不悦地问我这是什么,就觉得我没教她,还偷瞄我手机通讯录,说我上面有个审税厅的电话怎么没告诉她们,那是我注册公司的时候办理税务登记证不知道怎么办理留的电话,我把收藏夹里网购地址删了,她不懂电脑还是我教她收藏夹是什么东西,她就质问我收藏夹里东西怎么少了,我被她折磨得不行,一天都不想待了。他们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上海的办公地点也在小区里,专门以别人公司的名义开发票,2012年10月老板让我给他在昆山注册了个分公司,目的是为了方便贷款,注册地址不是我们的办公地址。我现在不知道我提供的证据该盖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章,还有我能赔到多少钱,请律师全权代理的话要花多少钱

公司税务 2018-11-06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可向各级工会、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和政府部门投诉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1、员工在试用期加班,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加班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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