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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律咨询 我于2015年12月9日的时候接手了一个小区物业的商铺,我是在58同城那里看到该商铺转让的信息,经过几天的考察之后决定接手。但是因为初次做生意,很多注意的事项都没核实过,就这样给钱给转让的那个人(王女士)了。转让费一共45000元。原来的业主因为在租的时候,交了保证金8000元给物业,我也把这个8000元交给了王女士,然后她把物业开的保证金收据和物业合同以及商铺租用合同一起给我了。开始我都不知道,后来物业公司的过来收水费的时候发现换了老板了,就告诉我,这里的商铺是不能转让的,我们这样私下转让是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商铺不得转让,转租,如果发现,物业有权有回该商铺,且上交的8000元保证金也不得退回。听到这里,我头都大了,但是物业看到我并不知情,且我接手过来后还是按照以前王女士经营的项目来经营,什么都没改变。

所以物业就没有忍心收商铺。然后该合同是2016年5月31到期,到期之后该商铺就要重新竞标了,竞标上了才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业主享有竞标的优先权。这样的话,我现在相当于被王女士诈骗了,现在我这么联系她,她都不接我电话,信息也不回。店铺的营业执照也是王女士

合同纠纷 2018-11-06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限制房屋转租的情形: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
    4、违背双方意愿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要想将租来的房屋再次转租他人,一定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业主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
    包括房屋的数量和质量?在数量上应明确计量单位?,?在质量上应明确房屋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积、房屋的环境、配套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等,都必须明确清楚?
    2、价款
    即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对方房屋的代价?,?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义务?它既是房产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积、房屋质量的价值表现在合同中应明确支付货币的名称、单价、总价以及付款方式?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即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续?,?房屋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办法等,?房价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还是在买受人所在地支付?等。
    4、产权登记及费用
    明确产权登记时双方的职责分工、产权登记的时间以及有关费用等。
    产权过户登记费、印花税、契税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5、房屋基地使用权
    房屋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
    6、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为违约责任。
    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购房者不按期支付价款等。出现类似的情况,是强制履行合同,还是支付违约金等。
  •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房地产转让权属登记。
    房地产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法律效力。新的房地产产权人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该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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