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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为在校大学生,我一个同学比较看好我,现给予我20万的资金支持为投资人,让我以管理者的身份开店或者开公司,我们两以分红为主,三年后企业为我所有,想问下我们两个需要怎么订立合同及公证,法律上的这种形式是怎样分红的?还有其他需要注意些什么?

房产纠纷 2018-11-06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
    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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