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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的是关于房屋租赁违约一事。    我是出租人,2012年10月15日将我居住的楼房一楼租给承租人,合同期是到2014年10月14日。对方是用来开早中餐饭店的。现因我母亲身体违和,而且一楼厨房年久失修经常掉泥块,所以我想把房子收回来,重新装修一下。再者我考虑到承租人日常卫生做的非常糟糕,也不想再继续租给对方,故3月底口头通知对方5月14日后不再租赁给他。另,承租人交房租是3个月一交,正好上一次交租是交到5月14日。现在因退租一事产生纠纷,有签订租赁合同,上有一条,任一方违约的话须支付对方2000元违约金。因为是我想解除合同我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承租人不接受。在5月14日当天承租人表示他购买的食品原料没卖完,让我宽限两日给他做生意,并共宽限7日让他搬东西,我答应了,并且这一个星期我是没有收取他任何租金的。现在还差一天就到当初协商好的搬家期限,但承租人违背承诺,改口说一天没有找到房子就不搬家,他要将饭店的东西放在我房子里一直到合同期满。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出租人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的权益?或者说我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就能解除原合同?如果承租人不肯搬家,我是否有理由把他的东西搬出去?    目前还未达成协议,未报警,未起诉。

合同纠纷 2018-11-06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条件?
    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2、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3、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4、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且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准备时间。  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
      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让承租人腾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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