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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4月帮朋友担保贷款8000元,2012年朋友还了2000元,还有6000元没有还完。现在银行起诉我,要我负责6000元本金和利息等所有费用。但是从08年到14年8月31日这期间银行从未向过我说过我朋友的贷款没有还贷款的事。请问:长达6年的时间,担保时间是否时效?

银行 2018-11-07 0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被银行起诉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欠银行钱被起诉后没钱还,银行会申请法院查封借款人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之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为此建议:
    一、主动与银行商谈,说明难以还款原因;借款人一旦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时,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最好主动跟银行打电话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
    二、偿还部份欠款本息,表示良好还款意愿;筹集资金,归还部份贷款本息,表示良好的还款意愿,争取银行谅解并同意分期还款,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形成不良记录;
    三、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按时守约还款。当银行看到借款人的主动表现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记录,基本上会同意分期还款,并会同借款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保证要按约定还款。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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