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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父亲被打骨折住院,十月申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年四月起诉,对方要求重新鉴定,这次结果是未见骨折,无伤残,下一步我们该如何做?我们怀疑司法鉴定机构有黑幕,打人者是村中首富,对方律师也直接跟我妈妈放话我们评不上伤残!

刑事辩护 2018-07-03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数额需要计算确定。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1、打人者依法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是否会被判刑,这并非是绝对,鉴于受害人的伤情够得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尚不属于十分严重,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其谅解书,提交给司法机关,且向司法机关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没有案底的情形下,是可能获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罪名成立,但是免于处罚决定的。
    即便最终仍然被判刑,但是只要具备上述情形,所判决刑法也会相对较轻。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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