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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介绍了一位68岁的阿姨到我美容院做保洁,我们当时考虑阿姨年龄比较大了,不一定合适,但她十分想要这份工作,我们就把她留了下来,但是还是有一定的顾虑,如果她在工作中出现一些意外,比如上下楼摔倒,或上班时突发疾病,尽管她现在身体状况很好,这些情况我们需要担责吗?能否规避?

公司企业 2018-11-07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由此可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可以视同工伤。
  •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的理赔: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够上伤残等级,可以按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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