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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对抗实际买受人

合同纠纷 2021-07-28 21: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是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我们不存在是否有“应当”改为“可以”。所谓的不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是因为登记等同于公开登记的信息,作为善意的买受人,是不可能不知道他人的产权已经进行登记的。
    所以,不办理登记才会存在善意的第三人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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