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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施工现场主管施工员,在2011年6月2日早上8点多发现死在施工区域临时宿舍内,算不算工伤,应该是死于疾病且头两天发现他有流鼻血现象;我的看法是工伤,因为一个施工现场主管施工员,待遇是包吃包住在工地,需然是晚上休息,若是工地现场有什么事,随时都会去处理且手机要求是全天开机,这是建筑工地现场的惯例。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8 0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知识延伸:   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待遇   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鉴定委员会确定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无论是何种工伤,都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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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工伤,我的看法是工伤,待遇是包吃包住在工地,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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