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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成立的条件物权法

离婚 2021-08-02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中,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登记对抗主义中,动产抵押权之间依其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债权的顺位,设定时间根据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主要是为了平衡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对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占据优势
  •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才采取了两种的折衷方式,对于某些动产抵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车辆的抵押登记如果未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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