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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大型商场上班最近公司要求员工签一份承诺书内容是这样的《本人使用的设备有油炸炉,炒炉,蒸炉,烤炉,登高车等,通过了培训本人了解并按照规范正确操作设备,(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制动设备和实行应急措施)。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并正确做好设备一级保养。如未按规范正确使用设备造成商品,设备,人员的损耗损耗一切服从公司处理》。这份看似合理的承诺书,事实上有很多不合理地方,比如设备会老化,工作中不可能一板一眼照规定去做,比如公司规定拿商品时超过1.4米的要用登高车带安全绳,但公司的设备有限,员工短缺,经常把女人当男人用,把男人当超人用这样的规定也是很难做不到的,特别是承诺书说人员损耗,也是要一切服从公司处理这样的话如果有重大的事故发生公司一定会让员工承担全部责任,我相信公司一定会这样做。我想问公司这份承诺书是否合法,如果发生事故,公司将责任推到员工身上,这份承诺书起到什么作用?我应该签这份承诺书吗?

综合法律 2018-11-09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公司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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