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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上午9:00,我骑着电动车去上班,我以正常的速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有一个行人突然冲出来,我没有反应过来,等我醒后,连人带车撞到路边的护栏上,行人没有事情,我被送到医院,查出气胸和骨折,住院6天,目前都是自费。

我想问下:

1.该行人突然冲出马路是否有责任?(原则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免责,但是若不是该行人突然冲出来,我也不会出事,他是否有连带责任?)

2.我是刚刚大学毕业,还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保险什么都没有买,而事实确实是去公司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如何赔偿?

工伤赔偿 2018-11-09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六款中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也就是将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
      同时还规定有一个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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