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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说来话长,请别烦,我弟弟面临离婚境况,协议不成。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向您咨询。勿请不吝赐教! 1、首先支持离婚后,女方应得她依法所得,甚至可以偏高一些,但不能过份。 2、我弟结婚时所购房屋(是我原住2001年楼正四楼80多平)出资构成,我妈妈给他4万。其余4.5元由他们自己偿还的。但我妈妈给付的房款我没给她打收据。而是在后来还款收据中累计进去的,他们离婚时能否给予考虑父母出资部分? 3、我弟他们几年前就帐号分立,他的工资因病基本花完,但女方的工资或银行存款有多少,我弟并不清楚。请问离婚时女方工资算是共同财产吗?她有可能将全部工资收入都以她的家人名字存的。如果这样还有办法追回吗? 4、现房产证件全部被女方拿走,拒不归还,是否可以追回? 5、他们结婚是2006年,但是在2009年登记的。房证过户办理是在2011年。是否可以部分考虑房屋的婚前付款跟女方无关。(只想考虑父母出资部分2006年-2007年给付的。) 6、现她每日大闹,至使老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赔偿费及医药费。(如果女方不过份,只拿她出资部分及她出资还款房屋增值部份价格。可以不向其索要。) 7、目前情况,女方就是闹,并嚷着要求离婚,但要给她20万才行,协议不成要她起诉她却不起,反而要求我弟起诉,现在我弟正要起草离婚起诉书。请问谁先起诉跟财产分割有关系吗? 请各位律师帮忙!感激不尽!在线等。

离婚 2018-07-03 2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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