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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下班以后回到宿舍换衣服准备回家,发现办公楼前有工人在围堵闹事,过去以后问人原因,是因为工人们不满新的工作安排,所以在讨要说法,我也去想听听说法,因为别人去闹事,我们还有一些人在那坐着等结果,因为怕被摄像头看到我们坐在那有连带责任,所以头脑发热拔掉了摄像头的线,他们也没有闹大,没有受伤严重的,我不知道在他们闹事的同时我拔掉摄像头的线造成了什么法律后果,请律师耐心一些回复我,谢谢,在等结果,很急

劳动纠纷 2018-11-10 0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建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非为交通事故而是其他原因,可能很难认定为工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工地工人受伤申报工伤保险的流程:
    1、项目社保经办人备齐规定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
    2、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3、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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