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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为什么要注明“普通合伙”?

合同纠纷 2021-08-12 03: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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