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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邻居纠纷的情况下,邻居让电视台记者录制,但未经本人同意播放电视台是否侵犯了个人肖像?我可以通知邻居或电视台记者吗?

综合法律 2021-08-12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等,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如果是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方式进行曝光,行使的是正常舆论监督,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过肖像权的问题比较复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益事业,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在公众场合内创作的照片,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将他人摄入片内并不以该人物为主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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