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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做的伤残鉴定到2015年保险公司提出再次鉴定并检查,那他们是按之前的病情在鉴定还是按现在的病情做鉴定

保险纠纷 2018-11-10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定理由和请求,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请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到受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劳动者做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案申请应当由劳动者本人去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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