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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

1.我所在单位是实行加班调休制,加班后依据加班记录公司会有加班证明并盖公司公章,现在由于我2013年的加班单没有在2013年底及时把多余的加班单休完或者换成加班工资,今年我拿2013年的加班单去换休和兑换加班工资,公司都不予认可。请问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有过期之说吗?

2.由于2008年公司以集体账户形式给我们统一办理手机号码并一起进行报销,2009年由于公司原因我所在的部门解散,费用报销没有我就没有使用此号码了,但是由于是公司统一开户我个人无法进行号码注销,导致手机不明原因的欠费300元。2014年公司因业务需要去移动公司办理业务,被告知欠费后,公司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在我工资中扣除这笔300元费用。请问公司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能私自以此扣我工资吗?

3.依据以上前提,我能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谢谢您!希望您能帮我回复!

劳动纠纷 2018-11-11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150%。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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