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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朋友借了60万日元,每月计算3%的利息,约定2015年8月还清。否则,每月收取违约金5000元,但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还清。对不起,1.借书到期后需要重写吗?2.我起诉他有其他法律问题吗?

综合法律 2021-08-16 1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款实质也是个合同行为,《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非常重要,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债权时起算;权利人主张债权时给予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一直拖欠不还,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由于法院受理案件不作实质性审查,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经法院开庭审理才能查明。同时,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权利,即胜诉权丧失,但起诉的权利即诉权并没有丧失。实践中,胜诉权丧失,已经没有起诉的必要。   借条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借款人收到款项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必须在还款期内及时收回。因为借条是有诉讼时效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权利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是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计算为两年。
  •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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