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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通过方胜人才购买的社会保险和代理工资约为2500/月,公司另外支付工资3800/月。现在退休,加班时间约为600小时,公司不能安排调动。这部分加班费应该以多少为工资基数?

保险纠纷 2021-08-18 0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为: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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