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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单位因违反操作规程受伤住院,因当时情况紧急,单位为伤者交付了大部分住院押金,现在欠费了,伤者家属找单位领导,要求继续交付住院押金,认为:伤者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伤,单位理应全额交付住院押金。可单位领导认为,单位已为伤者交了工伤保险,当时出于人道主义,为伤者垫付了住院押金,现在欠费了,理应由伤者家属交付,单位没有义务再为伤者垫付住院押金了。双方互不相让,请问,单位应不应该继续垫付住院押金,有没有法律依据能说明这个问题?

交通事故 2018-11-12 05: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多少,但确实影响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绝大部分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较有保障;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使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执行都麻烦。
    但是必要的手续还是要遵循的。
    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后,可以拿着工伤鉴定书申请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
  •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从法律上讲就属于违法行为。
  •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应该尽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缴纳的,依法受到处罚,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必须全额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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