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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2015年、在漳州龙海市、港尾、私人老板开的船厂做电焊工、7月26号上午九点左右工作期间、两人一边一个抬钢板焊接、由于我哥这边梯子滑倒、人仰着落地、钢板直着砸向胸口导致心脏大出血、前后一小时左右死亡、以确定工伤、我们跟船厂老板协商是72万、双方同意、可是厂方那边要求分两次付款、先付一半、我方不同意、厂方另外一半款要一年时间、我方坚决不同意、现在他们不理我们、死者在殡仪馆冰冻着在35岁有一母亲一姐一弟弟!读过大学、母亲现在还不知道怕母亲接触不了事情处理完告诉她、弟弟在弄这事情、现在请各位好心人出下意见、法律该怎么办、跪求!!!

交通事故 2018-11-12 05: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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