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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假期在外面打寒假工,在杭州市一家搞人力资源的详细介绍下,在XX芝货运物流工作,合同书上签的是14元一施工时间,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给大家13元一施工时间,大家一人扣了140,我们一起的一共30多本人,扣这么多违反规定吗,大家该怎么维护保养大家的利益大家假期在外面打寒假工,在杭州市一家搞人力资源的详细介绍下,在XX芝货运物流工作,合同书上签的是14元一施工时间,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给大家13元一施工时间,大家一人扣了140,我们一起的一共30多本人,

房产纠纷 2021-08-19 09: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储存、支付等业务;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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