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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7岁暑假出打暑假工,但一直没找到事情做,然后在一家饭店应聘说是长期的,当店里缺人老板娘第二天我们上了班,当时店里有两个打暑假工的姐姐我们来了她们第三天就走了,几天后我跟同学心里感觉撒谎不对,我们就让一起上班的弟弟帮我们跟老板娘说了我们是暑假工,老板娘当时说那工资就算暑假工的算,三层的海鲜店白天就我跟同学两个服务员。店里一直招不到人,有服务员来干了三天不到就有走了,我们在十号之前就跟老板娘老板说我们差不多20号要走,可是我们给了她们十天时间她们自己招不到人,就不让我跟同学走,而且也没有打算给工资。我跟同学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11-12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暑假工需要签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需要签合同;
    2、短期劳动合同;
    3、不签合同,很难证明已经发生了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不付工钱,是很难追求责任。
    4、跟老板沟通,努力争取签合同。就看您们之间的信任度如何了。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工伤事故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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