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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7年12月5日去的内衣店工作,到2018年1月17日为止,当天工作结束后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第二天没有上班,也就是说1月的工资没有支付,上司说我离婚了,这个月没有工资,当初应聘的时候,没有说加班,进公司后经常加班,到了晚上12点你好,我在2017年12月5日去的内衣店工作,到2018年1月17日为止,当天工作结束后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第二天没有上班,也就是说1月的工资没有支付,上司说我离婚了,这个月没有工资,当初应聘的时候,没

离婚 2021-08-22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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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每月缴纳社保的费用在一个社保年度的期限内是固定不变的,不管有没有加班费,也不管加班费多少。如果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算的,那么上一年度的加班费会影响本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
    如果单位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基数来缴纳的,那么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加班费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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