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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单位工作10年的自动离职有补偿。

合同纠纷 2021-08-23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 自动离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的,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因自动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中扣除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员工自动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的,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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