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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执行标的收取执行费

案件执行 2021-08-24 0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时,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费的标准如下: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趄过1一5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
    0.1%交纳。
    2、申请诉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一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
  • 追讨债务诉讼费的收取,根据所诉标的额计算,由起诉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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