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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新合同,无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劳动纠纷 2021-08-24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无故给降工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未经过双方协商,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克扣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降工资是不合法的。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依照当时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不仅如此员工如果认为单位侵权可以直接起诉。
    不仅可以得到原有的工资,还能得到单位双倍工资的赔偿
  • 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际上,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单方确定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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