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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

刑事辩护 2021-08-24 20: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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