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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公司有法人资格吗?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诉讼 2021-08-24 2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因此,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
  •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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