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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下班的时候在厂门口与一个孕妇发生碰擦,双方都没有倒地,只是我电瓶车损坏,我没有靠右行驶,对方提撞击我左侧,双方都在行驶中,后来报警,交警来了后,稍做调查,就托车了,也没调解,只是让孕妇自己做检查,请问事故中我是主要责任吗?要承担检查费用或陪偿吗

调解 2018-11-14 1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讲,主要责任一方要承担超过50%以上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都为机动车,一般按照主要责任方70%、次要责任方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方,先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不划分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你方自担30%、对方承担70%的比例确定对方的赔偿责任和数额。

  • 1、交通事故伤员一星期后住院对赔偿没有影响  
    2、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 按责任大小赔偿。 具体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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