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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法院也判定劳动关系是被迫解除,但是终审生效后单位并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没有给我转移社保关系。原单位社保是欠缴状态,关系仍未转出,劳动监察在强制执行阶段。现在我无法领取失业金,并且现在怀孕五个月,之后也无法领取生育补助金。请问我可以向原单位索要什么赔偿?生育补助金需要我生完宝宝之后才能提前诉讼吗?

劳动纠纷 2018-11-14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男职工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2、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医院盖章);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4、男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建议你去地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查找下当地的生育保险规定。
    拿江苏省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说,1生育津贴是对生育产假期间的一种工资性补偿,如若产假期间领取正常工资则不会有生育津贴。
    2产前检查费 和 生育营养费,产前检查费是包括在生育医疗费用里面的,生育营养费一般叫做一次性营养补助,这两项应该同“生育津贴”分开算,这两项必须给女员工的,除一些特别的规定。
  •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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